立法院112年05月0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院會112050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內容引起外界高度關注,尤其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我國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更是推動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舉足輕重的一環;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未來新法施行後,商標申請審查更具彈性及快捷,商標申請及權利人也能選擇專業的商標代理人,有助於企業商標布局及提升整體行政效能。

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
為滿足國內產業界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及與國際接軌,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的依據及其適用範圍。(第19條、第94條、第104條)

二、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
()明定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並應經登錄才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的管理措施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並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以供外界查詢。(第6條、第12條)
()新增過渡條文及其申請登錄的期限,明確保障新法施行前已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者的工作權益。(第109條之1

三、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第75條)

四、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第19條第3項、第99條)

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第36條)

近年來商標申請案持續成長,連續6年每年超過10萬類以上,在現有的審查能量下,可能遲延企業獲取註冊商標的時間,影響企業商標布局,新法參考國際相關立法例,引進加速審查機制,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

現行商標法只要在國內有住所,就可執行商標代理業務,造成不具備商標專業者低價招攬或濫行代理,卻無法可管的困境,且商標法案為與國際接軌,推行多項新制以保障商標權人,需商標代理人具備一定專業能力,始能妥適為當事人審視證據、適用法律,透過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使資訊透明,易於民眾查詢,可完整保障商標申請人的權益。

另外,對於侵權案件中有關「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辯,因現行法個案解釋上,易生適用疑義,明定特定情形使用他人的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適用要件,避免商標利用人動輒涉訟,影響商業發展。

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修正條文,如資料來源之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cp-87-922209-a64f2-1.html?fbclid=IwAR3ej7qhZcnZYcnnrBaisdziLosfFdebkCJoquCjMavc_GJ4a42tzkuTkwQ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文章分類

關鍵字搜尋

訂閱電子報

姓名
E-mai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