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Events
針對唱片業陳情著作權法修正歧視錄音著作之回應說明
April 21,2021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4月8日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後,已於12日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唱片業陳情著作權法修正,造成對錄音著作(歌曲)的歧視或有不公平待遇情事,智慧局特澄清說明如下:
(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針對唱片業陳情著作權法修正,造成對錄音著作(歌曲)的歧視或有不公平待遇情事,智慧局特澄清說明如下:
- 本次修法沒有歧視唱片產業,仍維持現行著作權法對錄音著作的保護規定唱片業係訴求擴大錄音著作的保護,增加專屬權利,意思是利用人沒有付費取得授權,就有刑事責任,此對社會大眾影響極大,必須審慎。
- 修法沒有削弱唱片產業的權利,更對音樂詞、曲創作人無影響唱片公司在錄音被錄製到電影時,本就有主張重製的權利,但是為了解決錄音著作經同意收錄到電影或電視劇等視聽後,視聽物(例如:DVD)的後續流通問題,國際公約、國際經貿協定及多數國家對錄音的保護,僅限「錄音物」(例如:CD)享有權利,並不包含視聽物所收錄的歌曲,因此,修法僅是明文化現行實務作法,且與國際標準一致,並無欺負唱片產業的問題。此外,音樂詞、曲創作人依舊可以行使權利,完全沒有影響。
- 我國對錄音著作的保護採取高標準世界多數國家對錄音的保護僅有鄰接權,比著作權保護還低,我國對錄音的保護是少數高標準國家,尤其美國雖然也以「著作權」保護錄音,但是美國對於錄音著作,相較其他國家的保護標準都來的低,但是每年舉辦的葛萊美獎,仍然是音樂界的權威獎項之一,故唱片業的修法訴求與金曲獎舉辦並無關連。
( 圖片擷取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