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專利法、商標法 修法重點一次看

行政院會20230309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更有三大亮點,從原本的四級四審改為三級三審,將可節省六個月的訴訟時間,再來就是公親變事主的狀況也會消失,新增「複審訴訟、爭議訴訟」特殊訴訟類型;爭議訴訟以舉發人或專利權人為訴訟之原被告 (不再以智慧局為被告),最後就是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

經濟部指出,為回應產業建言,與國際接軌,本次修正專利法及商標法,將重新建構一套迅速、專業的專利商標救濟制度,並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可節省專利商標案件救濟時間及成本,有助早日解決紛爭,並藉由落實商標代理業務管理,以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有利產業發展,營造更切合產業需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一、重新建構專利商標案件救濟制度之「專利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成立專責審議複審及爭議案件之獨立單位:參考外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於專責機關內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及商標案件,並明定相關配套授權依據。

()重新建構專業、效率且嚴謹之審議程序:為強化專利商標爭議案件之程序保障,並兼顧時效,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3人或5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且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為嚴謹。

()對審議決定不服,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複審及爭議案件經專責單位審議,在嚴謹及專業之審議程序,確保當事人程序保障下,為提升救濟時效,明定對審議決定不服者,應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創設「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特殊訴訟:釐清專責機關就爭議案所為審議決定,係屬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對權利有爭執者,應以他造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爭議訴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對於複審案審議決定有不服,提起「複審訴訟」,為避免救濟制度過於複雜及裁判歧異,亦一併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

()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專利爭議訴訟事件具高度技術專業及法律專業,為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正,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明定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專利或商標爭議訴訟或複審訴訟之上訴審事件,亦採強制律師代理。

()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為促進設計產業發展,並與國際調和,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優惠期,由現行六個月放寬為十二個月。

()廢除商標異議程序:現行商標異議程序有97%案件係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情形提起爭議,與申請評定之事由高度重疊,爰廢除異議程序,另配套將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者,放寬至「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配合申請審查階段可接受第三人意見書,以有效降低異議公眾審查機制之需求。

另外,規範商標代理人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則是,首先,增訂加速審查機制,回應外界取得商標權利之急迫需求。其次,另為完備充任商標代理人的資格條件,賦予商標專責機關進行登錄管理及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以保障商標申請人之權益。第三,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簡化申請廢止商標註冊及至海關侵權認定等程序,落實法規鬆綁等實務需求。

經濟部也強調,透過此次修法後,將能大幅加速審查機制,並且滿足企業加速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說明,過往的案件量每年都將近10萬件以上,在審查人力有限的狀況下,企業又有急迫性將會影響商標布局,未來也會倒數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企業即時取得權力的需求。

另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也提到,修正後的商標法也將會解決商標代理人無法可管的困境,將會明定執業登錄要件、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納管,完善代理人管理制度,20230309日通過行政院會送入立法院後審議,期盼能夠在本會期儘速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38/7019676 (經濟日報/余弦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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