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二創」的著作權紅線

當前從一般公司到公家單位的行銷宣傳,都想要抓緊流行,然而,這些「二創」文宣會不會涉及抄襲問題?抄襲 與「致敬」如何界定界限?製作迷因哏圖及運用流行素材,會不會踩到著作權紅線?這已是日常生活,乃至企業行銷經常碰到的問題。

先談著作權基本概念,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並不保護想法、思想與概念,也就是作品背後的概念,不能讓任何人壟斷,否則大家就不能用同樣概念去做不同表達,反而會阻礙文化發展。以去年底上映的劇情片《陽光女子合唱團》為例,著作權保護的是電影視聽著作,及海報上的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但並不是只有這位導演、製片只能用女子合唱團概念來表達,而是任何人都可以,這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

現在也有許多人會「致敬」某些橋段,二創是要讓人家一看就知道,是要致敬原作創意,例如十位女生一起拍照,與陽光女子合唱團主角群擺出同樣姿勢,但以較為搞笑方式呈現,拍照作成海報,這就是用同樣概念另為製作,此時不會踩到著作權紅線。

又例如宣傳採日本動漫「福音戰士風格」,採取動漫編排,左大逐漸右小,較像是概念、方法呈現,且每個人排列組合不一樣,表達出來也不同,若只是同樣方法,重新表達比較不會有著作權問題;但若利用福音戰士的內容,就會涉及著作權侵害。

至於logo設計,若有用到其他logo裡面的元素,就有可能是運用到其實質內容,須事先取得授權;但如果是僅採用「構想」,內容長得不一樣,令人會心一笑,這是使用同樣的哏,較可能被認定屬於概念層次的運用。

個案究竟是借用概念?還是抄襲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並非總是如此清楚。若有爭議,仍要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而法院會從「有沒有看過原作?」、「像不像?」兩方面來認定是否構成抄襲。舉例來說,若要主張沒有看過Hello Kitty,這恐怕說不過去;至於兩個作品像不像,法院會從質與量去個案認定。至於「致敬」是否會踩到著作權紅線?必須強調,致敬「不一定等於」合理化後續利用行為。雖然致敬往往出於善意,但從法律角度來看「致敬」在客觀上仍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

原則上重製別人著作,及用別人著作去改作,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外,都要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並不會因出於「致敬」動機而當然合理化或合法化。至於是否構成侵權,關鍵仍在於究竟只是借用概念?還是已重製受著作權保護的具體表達?這點仍要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

實務上經常看到,有人將他人著作重製成搞笑版本,因為是搞笑、反諷,不太可能取得原著作人同意,但重製者發揮創意,搞笑版本反而更受歡迎,有些國家的法院認為,詼諧仿作與原先著作是不同市場,未必會侵蝕原本市場,且賦予原作新的意涵,認為是合理使用,但也有遭法院認定侵權的案例。因此,詼諧仿作被認為是著作權灰色地帶,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運用上仍要謹慎。


資料來源:本文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副組長吳逸玲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623374 (經濟日報/吳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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